被迫未婚懷孕 明年起可領政府扶助

  • 2006-04-26
 【聯合新聞網 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現行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的未婚婦女才能接受政府家庭扶助,立法院通過自明年1月1日起,放寬為只要是未婚懷孕就可接受政府家庭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子女就讀高中可減免學雜費60%,大學學雜費30%。

 依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特殊境遇婦女指65歲以下婦女,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金額。

 未婚婦女懷孕接受政府家庭扶助條件放寬,是由民進黨立委黃淑瑛極力向政府爭取,她說,這次修法只是放寬接受扶助的條件限制,補助金額未增加,未婚懷孕的婦女因為孩子還未出生,只可申請生活補助津貼,每月可有上萬元的補助。

 今天院會放寬對特殊境遇婦女條件認定,包括夫死亡,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因夫惡意遺棄、虐待,不堪同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家庭暴力(新聞、網站)受害者、未婚懷孕婦女在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有工作能力因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導致不能工作。

 特殊境遇婦女可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津貼、兒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婦女個別子女狀況不同,但平均每月約有上萬元津貼,這些婦女應每年向政府申請認定她們的特殊境遇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