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下載 提供技術的也罰

  • 2006-04-26
 【聯合新聞網 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 提供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供網路違法下載的業者,也將受到處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對不肖平台業者處罰。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某些不肖業者利用網路平台提供網友下載未經授權的音樂或電影檔案,並獲取利益,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甚鉅。

 他說,提供點對點(電腦對電腦)下載服務的網路平台,例如雅虎奇摩、KKBox是合法業者,都有取得相關著作權;但有些違法業者並未取得著作權就供網友下載檔案,「修正條文就是規範這些非法業者」。

 對於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著作權法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增訂一項,即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現行法令是違法下載者受罰,但違法提供平台或軟體及其他技術的不肖業者,不受罰。未來完成修法後,不肖業者也將受罰。未來只要涉及侵權與受有利益兩項要件,業者將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有效遏止不肖業者的侵權行為,除了刑罰和罰款外,初審通過的條文也增訂,業者經法院判決有罪仍執意提供下載服務並收取費用,主管機關將可限期勒令停業或歇業,遏止業者繼續犯行,也可保護無辜網友侵犯著作權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