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長期以來引發極大爭議的核廢料最終處置,終於有了處置設施選址的法制基礎。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主辦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選址;未來經主辦機關核定為建議候選場址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應舉辦地方性公民投票,經公投同意者,得為候選場址。
條文也規定,處置設置場址不得設於活動斷層或地質安全有虞,以及高人口密度等地區。
該條例也明訂主辦機關得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經費作為回饋金,最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億元,並規定回饋金分配比率,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鄉鎮市不低於百分之四十,鄰近鄉鎮市合計不低於百分之卅。
由於核廢料最終處置地點抗爭事件不斷,行政院提出該條例草案,主要是希望經由擴大民眾參與,尊重地方特性的協商計畫與地方政府溝通協商,以爭取民眾支持,最後由行政院依據專業及尊重民意的原則核定場址。
核廢料最終處置 有法可依循
- 200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