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亓樂義/綜合報導 中共從今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將對目前器官移植的混亂現象進行規範管理。
按規定,人體器官不得買賣,移植前需經捐贈者的書面同意,且需在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三級甲等醫院實施。
《德國之聲》去年底報導,中國大陸的器官移植數量僅次於美國,居世界第二位,前年約有二千六百例肝臟和六千例腎臟移植手術。但中國大陸在器官移植上未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導致器官移植市場呈現混亂局面。不過,基於現實需要,境外人士到大陸尋求救治,絡繹不絕。
以色列媒體去年稱,以色列常有換腎團到中國大陸,原因除了大陸的供體和手術一流,換腎費用也比哥倫比亞低三十%。但境外人士的換腎經驗,並不一致,如澳洲換腎病人的花費,在一萬五千至五萬澳元不等(約九萬至三十萬人民幣之間,折合新台幣三十六萬至一百二十萬)。價差頗大,且一些移植患者手術後受到感染,甚至出現死亡。尋求醫治的韓國人亦有類似的慘痛經驗。
中共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今年三月在第二屆全國肝移植學術研討會上坦稱,由於供體來源質量不高,手術適應症把握不好等原因,使得大陸再次肝移植的數量增加,加強移植管理成為當務之急。目前,大陸有五百多家醫院開設肝移植診療業務,去年共完成三千五百例肝移植手術。
至今最受外界批評的是,大陸移植器官的主要來源取自死囚犯,從而產生許多勾結圖利的違法事件。一九八○年代,中共最高法院和衛生部等有關部門曾聯合發文,規定只有在死刑犯自願或家屬同意下,始可利用死囚屍體或屍體器官。但隨著市場需求擴增,一些執法單位暗度陳倉,把死囚器官以捐獻名義對外出售,中飽私囊。
摘取死刑犯器官的議題,在大陸知識界仍存爭議,但一般認為此乃「廢物利用」。此舉讓一些西方國家不以為然,並以實際行動拒絕向摘取死囚身上器官的中國人發放簽證。
按即將實施的管理規定,今後在大陸凡實施人體器官移植前,必須說明器官來源的合法性,必須經捐贈人的書面同意。器官摘取前,應由醫療機構(包括新設的倫理委員會)主持聽證,並邀請醫學、法學和社會學方面的專家,以及器官捐贈者本人與其家屬參加,確定無變相的買賣行為,始可進行器官移植。外界目前質疑,新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否包括死刑犯?
未立法前市場亂象惡名遠播 中共七一起 嚴管器官移植
- 200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