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 立院將修法淘汰

  • 2006-05-04
 【聯合新聞網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開補習班(新聞、網站)、策畫大考作弊的教師,還能任教嗎?體罰學生判刑10個月的老師,為何無法解聘?立法院今天將協商修正教師法,解決校教評會「師師相護」、不適任老師無法淘汰的弊端。

 人本基金會指出,不適任教師的案例時有所聞,卻很少聽到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開鍘,即使做出解聘處分,也可在申訴評議委員會時翻案,主因在於這兩種委員會的成員,教師法定人數超過半數,導致「師師相護」。

 人本執行秘書蕭逸民舉例,屏東縣仁愛國小老師黃太民,違規在外開設補習班,還以每個考生40-60萬元代價,策畫大學指考(新聞、網站)作弊,事後被抓到,當槍手的4名彰師大學生都被退學,該校教評會卻決定復聘、續聘黃太民,實在離譜。目前已有300多位家長聲援人本,反對讓黃太民復職,要求立院儘速修法淘汰不適任教師。

 蕭逸民說,屏東縣東勢國小一名五年級的樂隊指揮鍾同學,因哨子吹得稍慢,被教音樂的朱老師打耳光,導致左耳失聰,要配戴助聽器,家長提出告訴,因有13名學生作證,朱老師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她矢口否認犯行,仍在上訴。由於還未判刑確定,該校教評會至今未討論是否解聘朱老師。

 蕭逸民指出,為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王淑慧等立委提案修正教師法相關條文,今天將朝野協商,重點包括:把教評會、申評會的教師成員改為占總數1/3以下;同時授權縣市教育局(新聞、網站)成立「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教評會延宕處理或明顯包庇不適任教師,可由小組逕行處理。

 此外,目前教師法規定,教師要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獲緩刑,才可解聘、停聘、不續聘教師,修正草案改為,只要判有期徒刑確定,且未獲緩刑,就可解聘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