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容留外勞最高罰七十五萬元台幣

  • 2006-05-07
 (金門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為配合行政院強化治安加強查察非法外勞,保障本國人工作權,縣府將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從事營利性工作者,重處新台幣七十五萬元罰鍰。

金門縣府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公告:「按家庭看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即其看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監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監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監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監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看護工作之範圍」。

金門縣府強調,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依同法六十三條違反第四十四條或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