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金門縣第九屆(烏坵鄉第七屆)鄉(鎮)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將於六月十日投票,依公職選舉罷免法規定,將自今日起正式展開候選人競選活動。金門縣選委會特別提醒候選人競選活動應注意事項,以免違法受罰。
金門縣選委會表示,地區參與是項選舉的人數,村里長共計七十人,鄉(鎮)民代表則共有七十八人。而依公職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天。
關於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公職選舉罷免第四十六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違背設置規定者,依公職選舉罷免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宣傳品、廣告物之設置,公職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除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輛外,不得張貼」。第二項則規定:「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違反上述第一項之規定,按公職選舉罷免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宣傳車數量,公職選舉罷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 (市) 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 (鎮、市) 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同條第三項規定:「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 (市) 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同條第四項規定:「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同條第五項規定:「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違反上述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者,按公職選舉罷免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競選活動時間限制,公職選舉罷免第五十五條規定:「政黨及候選人或其助選員,不得於規定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之外,從事公開競選活動」。目前競選活動每日起、止時間為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違反上述規定,按公職選舉罷免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金門縣選委會也提醒候選人清白參選,不要賄選,以免當選無效,又要吃上官司。
基層選舉競選活動今起開跑
- 200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