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記者馮昭台北十二日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考量失業者重新就業需要時間適應環境,勞委會(新聞、網站)最新解釋,失業期間若短暫找到工作,但做不滿十四天就離職,視同就業不確定,還是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但派遣勞工、臨時人員或學校代課老師等定期契約勞工,一旦定期契約期滿而離職,必須超過一個月仍然無法就業,才能認定屬於非自願離職。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表示,因此定期契約勞工必須扣除短暫再就業的天數,合計未就業期間滿一個月,才能請領失業給付。950612
勞委會:失業者工作不滿十四天可領失業給付
- 200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