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十六日電) 據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辦公室消息,福建省最近正式推出「鼓勵和支持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在稅收、土地、金融、通關等方面推出若干重大優惠政策措施,促進海峽兩岸農業合作。
新華社報導,「規定」提及,到二零一零年,力爭新辦閩台農業合作項目五百個,五年合同利用台資六億美元,實際利用台資四億美元,確保福建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中走在大陸其他省區市的前面。
按照這項辦法規定,台資企業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經審批還可以繼續減徵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的企業所得稅十年。
對台資企業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百分之十的,按百分之十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台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台資企業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按百分之十五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台商投資農業開發項目,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有償取得。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與企業經營期限一致,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可按規定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
對獲得名牌產品的台資農業企業在項目立項和資金補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持。台商在試驗區註冊的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以及試驗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和國台辦(新聞、網站)共同制定的「台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申請貸款﹔允許台資農業企業將其地面物、廠房、設備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同時,允許農產品等對台小額貿易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允許對台小額貿易企業進行貿易往來的台灣貿易機構在對台小額貿易口岸所在地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並按規定辦理相應收付。950616
福建推出多項優惠政策推動兩岸農業合作
- 200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