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李增汪/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依親、居留以及從事專業活動交流的保證人制度,將有所改變。內政部經在陸委會第一百七十次委員會議提出相關辦法的修正案,刪除保證書應送保證人戶籍地警察機關(構)辦理對保手續之規定,改由境管局進行實質查核。
這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在陸委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內政部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內政部經在陸委會第一百七十次委員會議提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以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對保證人制度做出以上修正改進。
依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覓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並由保證人將保證書送至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陸委會認為,此一作法已對基層員警勤務工作增加一定之負荷及壓力,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經由警政機關之訪查及境管局面(訪)談之實施,已足以替代警察機關辦理保證書對保之功能,內政部因此檢討修正前揭辦法相關規定,俾使權責歸口,落實保證人制度。此外,鑒於大陸地區人民常因養育子女而疏於辦理延期,致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而遭管制一定期間不予許可來臺,陸委會認為,為免骨肉分離,在臺子女乏人照顧,基於人道考量,這次會議尚檢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放寬大陸地區配偶在臺團聚階段,且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戶籍之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逾期停留六個月以內,不受管制年限限制之規定(原管制年限為一年)。但喪失對於已設戶籍之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適用之。
陸民來台現行保證人制度將改由境管局進行實質查核
- 200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