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綁架勒索台富商子 四歹徒被判刑

  • 2006-06-25
 (中央社記者盧健輝香港二十四日電) 轟動台港澳綁架勒索案昨天在澳門(新聞、網站)法院審結,四名涉及綁架勒索台灣遊戲機店大亨林忠義之子的被告分別被判入獄兩年九個月至六年不等。

 「澳門日報」今天報導,四名被告刑期依次為:陳家雄被控綁架因證據不足獲判罪名不成立,但洗黑錢罪入獄六年;台灣商人陳家銘及港人李澤清同因洗黑錢被判罪名成立,陳家銘要坐牢三年九個月,李澤清入獄四年三個月。同案姓都的澳門男子因藏有禁用武器,判監兩年九個月,緩刑三年。

 主審法官譚曉華判案時指出,被告等利用澳門的金融機構不法轉移資產,有損澳門的國際形象,對澳門的社會安寧和他人財產造成負面影響。量刑時,若然根據舊的反洗黑錢法判決,第一被告要入獄八年六個月,罰款六萬;第二被告要坐牢六年三個月,罰款二萬四千元;第三被告要監禁六年九個月,罰款四萬八千元。這次的判決,法庭經衡量新舊法例中,以對被告有利為前提,故採用今年四月出爐的「反黑法」來量刑。

 這宗綁架勒索案件發生於二零零五年五月,案中主嫌林春明勒索事主三百萬美元(近澳門幣兩千萬元),為逃避台灣警方追捕,林春明與在澳門落網的陳家雄接觸,著其來澳尋找一個以公司開立的銀行帳戶,以便肉票家人將贖金匯出台灣。

 陳家雄承諾身在珠海做生意的被告陳家銘和李澤清,如能協助提供一個澳門帳戶並成功提取現金,會給予可觀報酬。經兩人穿針引線,透過一名姓林的男子認識澳門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姓柯的女東主,柯女同意借出公司帳戶收取款項,但要求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報酬。

 由於銀行不可能一次過提取近二千萬澳門幣,被告等計劃持銀行本票然後到賭廳買籌碼,再兌成現金帶走。於是透過上述林姓男子接觸本案姓都的被告,藉其協助經賭廳將贖金兌換為現金。由於柯女提供的帳戶名稱有誤,未能過數。當三名被告在租住的客房內商議如何收款時,被警方逮捕。9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