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違憲 訂兩年落日條款

  • 2006-06-27
 【聯合新聞網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將於下個月作出解釋;據悉,大法官將宣告明定NCC委員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再由立法院同意任命的第四條條文違憲,並傾向訂定兩年內失效的落日條款。

 由於相關釋憲內容昨天被媒體曝光,司法院十分驚訝,而這些曝光資料指出違憲條文為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是兩、三個月以前的草案內容,和目前腹案中僅宣告第四條違憲的內容有別,司法院懷疑是某一特定人士所洩漏。

 大法官認為,NCC產生委員的方式,侵害了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免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等原則而違憲。

 大法官並傾向訂定違憲條文最遲兩年內失效的落日條款。有法界人士認為,等到兩年後,首任NCC委員的三年任期即將屆滿,屆時依新修法律改任委員,將可使目前的衝突降到最低,可說兼顧了執政黨的面子、在野黨的裡子。

 但也有法界人士認為,落日時間長達兩年,落日前的委員職權可能受到質疑、挑戰,甚至重演三一九真調會(新聞)的抵抗權事件,NCC的職能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據了解,大法官早已完成NCC釋憲腹案,但因部分資料待查,大法官又希望在立院會期結束,政治對峙氣氛較為平息的情形下作成解釋,解釋文的討論因而一度停擺;期間,大法官另作了兩號不違憲解釋,本周才要重新展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