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 新辦信用卡一定要在背面簽名

  • 2006-07-02
 【中央社電】信用卡遺失若遭盜刷,二十四小時內掛失就一定免負賠償責任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科長邱文瑛今天提醒民眾,拿到新辦信用卡後,一定要在卡片背面簽名,否則日後可能會引發相關糾紛。
 黃偉哲說,銀行與A小姐對這筆款項仍在爭議中,但銀行已將這筆信用記錄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導致當事人其他信用卡也遭停卡,申請新卡也紛紛遭拒。
 第一銀行信用卡處交易管理部副理林憲義說,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有規定,若持卡人未在信用卡背面簽名,導致第三者盜刷,銀行可不負賠償責任。
 他表示,當初銀行在這筆款項仍有疑義前,未將這筆信用記錄通報聯徵中心,直到銀行向A小姐確認,A小姐表示,「好像沒在卡片背面簽名」後,銀行認為這筆款項已非爭議款,才通報聯徵中心。
 邱文瑛提醒民眾拿到信用卡後,一定要在背面簽名,若不慎遺失,也應先向發卡銀行掛失再報案,避免日後爭議。若持卡人與銀行仍有糾紛,可找銀行公會與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共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