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二十八日電) 南迴鐵路三一七翻車案今天偵查終結,但檢察官起訴內容遭被告李泰安的律師質疑沒有直接證據,承辦主任檢察官高碧霞和檢察官蔡榮龍表示,由證人的證詞所查證的犯罪事實,可達直接證據,二人並表示,目前還未查到有第四名共犯,但不排除。
南迴鐵路今年三月十七日翻車案,被告李泰安被檢方求處死刑,李雙全因死亡不起訴,共犯李雙全的台鐵同事黃福來被求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二年。
在檢方查證過程中,黃福來供出李雙全和自己,及李雙全與李泰安多次作案過程,由於李氏兄弟犯案的手法是事先在犯案地點埋下作案工具,犯案後,也將犯案工具埋在作案地點,在黃福來的引導下,專案小組在兩處犯案地點找到作案工具,是為直接證物之一。
在黃福來的證詞中,李雙全搞軌七次,李泰安參與五次,雖然黃福來預謀參與的只有一次,但檢方表示,李雙全每次犯案,都會向黃福來透露一些細節。
至於三一七的翻車案造成陳氏紅琛死亡,雖然李泰安堅不吐實,檢方由火車乘客、犯案現場目擊證人和黃福來等人的證詞、陳氏紅琛血液中驗出藥物意妥明,拼湊整個犯案過程,承辦檢察官蔡榮龍並在起訴書中,引用美國聯邦證據法來支持證據,可以到達直接證據。
蔡榮龍表示,此案可以證明李氏兄弟共謀,有三個要素,一是李雙全曾邀黃福來共謀殺害陳氏紅琛詐領保險金,二是檢方查到李雙全購買安眠、鎮定藥物意妥明的來源,也查出陳氏血液裡確有意妥明,三是陳氏坐的是出事火車的第二車廂,但李雙全卻多次對外也對檢方表示是第七車廂。
檢方表示,李雙全十五日向游承建購買意妥明,十六日送達,由李聚寶簽收,十七日在陳氏搭車前給她服用,但因劑量過重,致陳氏在上車前必須由李雙全扶著走(檢方由車站錄影帶中看到此景)。
李泰安實際並未上車,而是於當晚八時三十分到九時三十分間,到南迴鐵路枋起十公里八0六公尺處,破壞鐵軌。
車上乘客目擊,陳氏紅琛在火車出軌時仍昏睡在第二車廂內,李雙全不在第二車廂,在火車出軌後,回到第二車廂,此時李泰安也上車,問李雙全「那個女的有沒有怎樣? 」李雙全答「沒有」,李泰安就朝第三車廂的方向走。
此時,李雙全趁著車上慌亂之際,從背包內取出針筒要幫陳氏注射蛇毒,但有人經過,李於是將注射針筒蓋上蓋子放入口袋內,並將陳氏扶往第三車廂方向。
由於第七車廂是翻落斜坡,而李雙全又多次向外說陳氏是坐在第七車廂,檢方從救難人員看到陳氏紅琛的地點,及車上乘客的目擊,陳氏應由李雙全、李泰安扶到第七車廂的鐵軌位置。
陳氏於當晚十一時二十二分送到枋寮醫院,當時意識不清,沒有明顯外傷,醫院為慎重起見送到加護病房,李雙全一直陪著,護士多次趕他出加護病房,但他不肯,不過,最後他還是出了加護病房。
隨後,有一名政府官員探視,李雙全跟著進去加護病房,官員走後,因陳氏說左腹痛,護士自點滴輸送管注射止痛藥,李雙全則在旁邊。高碧霞說,此時,陳氏的昏迷指數已恢復到幾近正常,但卻在十分鐘內惡化死亡,而陳氏心跳降到每分鐘四十三次,醫護人員在急救時,李雙全並沒有特殊的面對家屬危急的表情。
因此,醫護人員和檢方依據當時的情況研判,李雙全可能趁政府官員離去,醫護人員不注意時,為陳氏自點滴管注射蛇毒。
蔡榮龍說,此案急轉直下朝向李雙全犯案,是因為三月二十一日專案小組的一名警員接到一名秘密證人的檢舉,指李雙全可能詐領巨額保險金,檢方於是在當日中午下令停止火化陳氏的遺體,進行解剖查證,檢方並在李雙全的電腦中發現,當日晚上八時許,李雙全就在電腦裡寫了四封遺書,檢方研判,李雙全當時就有輕生念頭。
李雙全在二十二日與父親李聚寶找律師,詢問如何阻止檢察官解剖陳氏遺體,但律師告以沒有辦法,更何況解剖可以還李雙全清白,因此,李雙全可能怕事跡敗露於二十三日自殺。
陳氏的血液中並沒有驗出蛇毒,李雙全以蛇毒謀害陳氏紅琛是由黃福來供出,至於蛇毒來自何處,則可能是國內也有可能是境外。
檢方以殺人罪求處李泰安死刑,以預備犯求處共犯黃福來六個月徒刑,緩刑二年。
高碧霞並說,目前還沒有查到有第四名共犯,但如果有的話,她希望此人能出面投案,她以黃福來為例,黃供出整個案情,並協助檢方辦案,檢方對他求刑做了最適切的考量。
三一七翻車案,如果李氏兄弟詐領保險金得逞,不包括台鐵要理賠的金額,李雙全可獲七千六百萬元的保險理賠,而且檢方也發現,李氏兄弟在陳氏後事還未辦,就開始申請保險理賠。950728
南迴案證人供詞查證吻合 檢方:達直接證據
- 200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