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將修「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

  • 2006-08-07
 (金門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金門地區爭取擴大增列免稅商品項目,引起國內產業與工商總會的疑慮、反彈,中央基於兼顧國內產業發展與照顧離島居民需求平衡,決定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以建立完善之回流管理與處罰機制後,再研商擴大免稅商品項目。不過,縣長李炷烽直言該條文是歧視條款,將請立委吳成典據理力爭。

據瞭解,該條文將於明(七)日召開的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中研議修正。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原條文為:「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擬將其修正為:「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公報。前項免徵關稅之商品,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由旅客攜帶回台灣本島,其金額或數量不得逾越規定。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之商品,未於當地銷售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口。前三項免稅項目之銷售、通關程序、旅客運回台灣本島免徵關稅商品之金額、數量、營業人申請辦理退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免徵關稅之商品,有私運或逃漏關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財政部表示,「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原意主要為防止免稅商品回流台灣所採取的配套管理與處罰機制,其中增訂旅客攜帶免稅商品回台灣本島應有金額或數量限制,營業人進口未於當地銷售之免稅商品應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口,以及有私運或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論罰等相關規定。財政部指出,該修正案一旦通過實施,對於防止免稅商品轉運台灣的情事,將可發輝有效的監控機制。

金門縣長李炷烽直言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的修正,是歧視條款,他認為地區營業額微不足道,工商總會實在沒必要抗議,因此,將要請立委吳成典據理力爭。

交通旅遊局長林振查表示,目前金馬免徵關稅商品共三百多項,因為大都屬沒有市場性的物品,因此,很多項都沒人申請,進口的數量並不多,地區鄉親才會積極爭取擴大真正需要的免稅商品項目。不過,他認為,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的修正條文是限縮條款,修正後對地區更糟、限制更多!

建設局長李增財也認為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沒有修正必要,因為越修越嚴苛,只要修正實施辦法即可,他不知道為何要將其納入法令位階。

曾參與該法訂定的自來水廠廠長翁自保指出,原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屬行政命令,但新修正的條文,卻將它直接納入,變成正式立法的法令,有修比沒修更糟,他認為不如不修。

擔任財政局長多年、現為地政局長的林德恭表示,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修正草案已爭議很久,他曾與會建請中央務實檢討,公布的免稅商品無人申請的真正原因為何。他指出,工總怕擴大地區的免稅商品項目會對國內產業造成影響,因此要求要建立管制機制後才能再予擴大。但事實上,很多爭取的免徵關稅商品,大都是供應地區使用,並不會對台灣地區產業造成影響。

林德恭也說,進口免徵關稅並無免除營業稅的優待,一年中免稅商品進口由海關代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總金額並不多,他建議應爭取納入此次的修正意見中,一律不徵收,以嘉惠地區消費者。

金門縣府財政局表示,金門與廈門近在咫尺,自民國九十年與大陸試辦通航以來,金門地區自大陸地區進口商品,日趨頻繁,海關除依關稅法課征關稅外,亦依法代徵營業稅。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有免徵關稅之規定,進口商品之營業稅則無優免,但因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金門地區之營業人,銷售貨物免徵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致其自行吸收或轉嫁消費者,引發民怨。據統計,海關代徵金門地區進口免徵關稅商品之營業稅,目前一年約為一百萬餘元,對全國營業稅稅收二千多億元來說,無足輕重,但是對地區而言,卻攸關民眾福祉。因此,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自大陸地區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免徵關稅商品,亦應免徵營業稅,以真正貫徹離島建設條例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增進居民福利之宗旨,符合離島免徵營業稅之立法精神。

財政局也指出,金門地區因長期實施戰地政務,基礎民生建設不足,居民生活水平落後於台灣本島,平均國民所得為本島三分之二。又因地理位置特殊,無論人文或自然資源皆與大陸地區密切相關,自大陸進口物品多為必要民生用品、公共工程建材、砂石:::等。「小三通」即為促進離島建設與發展,帶動經濟繁榮,因此,應爭取自大陸地區進口免徵關稅商品亦免徵營業稅,不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限制,以息民怨,嘉惠離島地區居民,照顧民眾日常生活之需要,平衡生活差距,減少金馬外島存在的走私貿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