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土地交換即起申請

  • 2006-08-08
 (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經公告九十五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事宜。位於金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得向金門縣政府提出交換申請。

這項交換作業,受理申請機關為金門縣政府。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檢附申請書件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而受理申請期限,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可逕至金門縣政府網站http://www.kinmen.gov.tw/下載。

金門縣政府建設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所公告的事項為:一、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使用現況等,詳如公有土地清冊。二、申請對象:位於金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私有地經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