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附近4米內髒亂最高罰6千 民怨四起

  • 2006-08-21
 (東森新聞報)記者吳昱曄、陳俊穎台北報導  環保署宣佈要開始嚴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只要是住家周圍4公尺以內的巷道環境不清潔,被檢舉第1次會被勸導,第二次以後就要開罰1200元到6000元不等。消息傳出引來民怨,民眾大罵政府太離譜,缺錢只會找人民開刀。
 63年就成立的廢棄物管理法,從即日起要更嚴格的實施,只要民眾家門口4公尺之內出現廢棄物,而沒有立即清理的話,就得罰錢。不只口香糖要罰,包括煙蔕和鋁箔包,不論大小輕重,只要是垃圾落在4公尺長的巷道裡,經過一次勸導還是沒清理的話,附近居民可能就得收1200元到6000元的罰單。
 聽到這消息,不少居民是一邊忙著清理,一邊痛罵政府太離譜。有居民表示:「要罰也是應該罰丟垃圾的人吧,怎麼會罰我們,這樣太奇怪了。」也有居民說,巷道是公共空間,隨時都有可能被經過的民眾亂丟垃圾,如果我們沒注意到的話,這樣子就要被罰,未免太倒楣。
 但讓民眾摸不著頭緒的是,廢棄物清理法早在民國63年就已通過,不過環保署現在才忽然要認真嚴格執行,質疑根本是政府「搶錢」的招數。更大嘆,家門口有人犯罪,自己卻要受罰,社會到底還需不需要警察來維持秩序。
 民眾抱怨連連,但環保署回應,這法規早就已經訂立,一切依法執行。民眾有公德心的話,就不會有人受罰,但是只罰小巷居民,卻不管清潔員人力不足,大街沒人清理的窘境,這法規規定是不是合宜,恐怕相關單位得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