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稅捐徵收期5年延至15年 研議未定案

  • 2006-08-22
 (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一日電)媒體報導,政府擬修法把稅捐徵收期將從五年延長為十五年,財政部今天指出,仍在考量研議中,尚無定案。


 財政部表示,日前與法務部進行一年一度業務聯繫會議時,有與會代表即席建議修改稅捐稽徵法,將稅捐徵收期從現行規定的五年延長至十五年。


 財政部表示,由於徵收期涉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已合法送達稅捐債權得以追繳的時效,攸關人民權益,需審慎研議考量,所以,會中並未做成決議。


 因此,官員表示,是否修正延長,尚須蒐集相關資料,並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也還未定案。


 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若應徵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收,逾期不得再行徵收。


 不過,如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限制。9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