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臨時工的工作契約可以拉長到三年,這是勞委會的新主張。
勞委會官員說,此舉有助勞工就業及雇主勞動力彈性需求,降低企業人事成本,增加競爭力。但勞工團體則擔心,以後到處都是臨時工,還有哪個雇主會去請需負擔退休金的長工?
現行勞基法規定,臨時性(最長六個月)、短期性(最長六個月)、季節性(最長九個月)及特定性工作(最長一年)得為定期契約,在職場上統稱為臨時工,工作一年以上者都視為不定期契約,兩者最大差別是後者需負擔退休金給付。過去很多惡劣雇主即常以定期契約混充不定期契約,規避退休給付,引發不少勞資糾紛。
勞委會最近完成派遣法、勞基法契約章等的修法,將現行最長一年的定期契約大幅放寬至三年,此做法被勞動人權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自主工聯等勞工團體認為,無疑讓不肖雇主更能上下其手,他們將抗爭到底。
勞委會官員對勞團反撲不以為然,認為現行規定從嚴規範定期契約,不盡人情,不見得對勞工有利,堅持送立院下會期完成立法後實施。
臨時工契約最長三年 勞團抗爭
- 20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