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府修擬戰地政務編制外人員補償草案

  • 2006-08-30
 (金門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為處理金門縣實施戰地政務時期,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編制外人員服務未滿十年年資補償事宜,縣府已研擬「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自治條例制定草案」,希望在公平原則與社會期望下,早日解決此一戰地政務背景下衍生的問題。

金門縣府說明表示,依據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七十六年所頒布「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約聘僱人員連續服務十年以上辭職者,得酌發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遣離費」。

助理員(約僱人員)服務十年辭職者,得酌發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遣離費,服務十年以上未離職而續僱迄今者,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訂定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參加離職儲金。至於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且未曾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其助理員(約僱人員)等年資皆可併計退休,是項辦法發布後,助理員(約僱人員)等年資,則依銓敘部所核備縣府之提敘俸級規定辦理提敘,對個人權益之維護,堪稱周全。

但是,部分任公職年資未滿十年且未能採計為退休年資、未能辦理提敘年資者,多次向縣議會及縣府陳情,要求按任職年資比例核發一次遣離費,以補償其損失。

金門縣府認為,地區於戰地政務時期,由於時空背景、民風習俗、地域環境特殊等因素,為便宜行事,自訂單行法規,確有不周,致影響公職人員權益之處甚多,有必要制定相關法令以為解決。

為處理金門縣實施戰地政務時期,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編制外人員服務未滿十年年資補償事宜,縣府於去(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訂定「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外人員計發一次遣離費實施要點」,並受理申請,目前地區各機關申請核發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一次遣離費,申請案件共計七百多件,累計申請金額預估達新台幣一億元,且申請案持續增加中。

但審計部基隆審計室指出,該要點未獲上級機關函准,若逕以行政命令訂頒,恐未符法制,為避免日後核銷發生問題,建議縣府研究以自治條例訂較為可行。

為核發作業順利並符規定,縣府又於今(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召開會議,決議「本案先循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意取得由本府本於權責處理之授權後,依現行方式以行政命令辦理,若仍無法取得人事局授權再改以訂定自治條例方式提議會審議」。經函請人事行政局同意縣府本於權責處理,但是人事行政局以「為免類此人員援引比照,貴府戰地政務期間任職未滿十年之約僱人員權益事項應回歸『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資適法,尚不宜另按任職年資比例發給遣離費。」縣府決定改制訂相關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

金門縣府指出,已研擬「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自治條例制定草案」,刻正進行條文修正中,以完善條文內容。該條例共計十二條,分別明訂:該自治條例之適用對象;不予補償之情形;補償上限;補償遣離費每一基數之計算標準;受理申請補償之程序等。一旦經縣務會議、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就可付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