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莊煥寧/省府報導) 福建省政府依據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分別核定金門、連江縣九十五年地價稅自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開徵,而九十六年房屋稅開徵日期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省府並已行文金馬兩縣縣政府,也提醒民眾屆時依規定時間繳稅,充實地方建設經費。
省府指出,有關金馬兩縣九十五年地價稅之開徵,省府依據土地稅法第四十條「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之規定,本於職權核定開徵日期從今年十一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止。
另外,省府亦依據「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之授權,核定明(九十六)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從五月一日到五月三十一日止開徵。
省府同時於日前行文兩縣縣政府,並由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公告開徵。
省府表示,此次地價稅、房屋稅的開徵繳納日期,為期全國一致,省府也事先協調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後,達成後全國同步開徵的共識與決定。
省府表示,關於地價稅開徵之公告、地價稅繳納期限及罰則,依土地稅法中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於查定納稅義務人每期應納地價稅額後,應填發地價稅稅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並將繳納期限、罰則、收款公庫名稱地點、稅額計算方法等公告週知。而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於收到地價稅稅單後三十日內,向指定公庫繳納。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經核准以票據繳納稅款者,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
至於房屋稅之課徵範圍,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稅徵收之相對人,為房屋所有人,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並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另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至於房屋稅徵收率,由縣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擬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縣議會通過後,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金馬95年地價稅十一月開徵
- 200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