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奪槍案大逆轉二審判無罪

  • 2006-09-21
 (金門記者蔡家蓁/金城報導)  轟動金門的殺警奪槍案,二審判決出現大逆轉!被控奪槍殺害保警曹義國並持槍搶劫台灣銀行的葉維輝於金門地方法院一審時被求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被告不服上訴,結果金門高分院昨日二審宣判,卻判決撤銷被告故意殺人、加重強盜未遂及連續殺人未遂等判決,並裁定三十萬元交保,當庭釋放。

對於這宗震驚金門的刑事案件出現大逆轉,金門高分院在判決書中列出了此案撤銷改判無罪的八大原因,包括被告於審判外自白犯殺警奪槍、搶劫台銀辦事處之犯行,證人的證詞並不明確,且缺乏相當的佐證。

此外,專案小組在辦案過程中曾在被告住處附近的防空洞與廢棄雞寮內查獲九○手槍及子彈,但經過科學驗證後均查無被告的指紋,況且在開放空間內任何不特定之第三人均可隨意進出,不能以此認定槍枝為被告所有。

而判決書中也明白表示,警方在測謊報告施測過程不夠嚴謹,結論僅能供參考,不足為憑;而起訴書中認為被告駕駛警車出外犯案,但警方卻未曾在警車上採獲證物,同時被殺員警曹義國陳屍現場的煙蒂中亦無檢驗出被告的DNA,故不能認定葉維輝有奪槍殺警之犯行。

另外在持槍搶劫的部份,高分院也認為在場證人未能看清搶匪長相及其他特徵,均為籠統模糊不記得之回答,故無明確證據證明被告涉及此一部分之犯罪,因此高分院改以無罪認定,撤銷被告之相關判決。

對於二審更判為無罪,金門高分檢承辦檢察官羅松芳表示,將等接到判決書後,彙整相關資料後再重提上訴。

葉維輝則私下表示:「他始終堅信司法一定會還他的清白!」,他並強調,判決絕無模糊的空間,如果他真的有犯案請院方判決他死刑,他絕無怨言。另外對於警方粗糙的辦案手法,葉維輝則是不予置評。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清晨五時十分,保一總隊支援金門縣警察局警員曹義國,在縣警局大門值警衛勤務時突然失蹤,十月一日屍體在金寧鄉四埔林場被發現,頸部中彈死亡,配備警用制式九○手槍和子彈失蹤,警方遲遲無法破案,在地方上喧騰一時。

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中午,位於金城鎮東門菜市場附近的台銀金門分行城內辦事處,突遭頭戴全罩式安全帽男子持槍行搶,成為地方首見的持槍搶劫銀行案,歹徒在錢財並未得手下逃離,警方在現場採集相關彈殼三枚及彈頭碎片四片,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彈道比對結果子彈確係由曹義國遭搶的警槍所擊,證實保警命案和銀行搶案有關連性。

保警命案發生時,擔任金寧警察所警員的葉維輝,因個人操守風紀問題,觸犯竊盜及偽造文書刑責,在九十年四月一日離職。翌年八月六日凌晨三時四十分許,他持手槍,自行前往金湖鎮下莊周家,恐嚇周姓夫婦並將手機強行取走,使兩人行無義務之事,後被害人向警方檢舉葉維輝持有手槍,使得兩大重案露出破案曙光。

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金門警方聲請對葉維輝金沙鎮住所等實施搜索,在其住宅附近廢棄防空洞雞舍內,當場搜獲警用制式手槍一枝、彈匣二個、子彈十三發,經比對彈底特徵後,確認係曹義國的配槍,全案宣告偵破,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將葉維輝提起公訴。

金門地方法院並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葉維輝被控殺警奪槍等案犯罪成立,被告離職警察葉維輝,因犯強盜罪及故意殺人等罪,被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至於葉維輝的另一罪名恐嚇及強制罪,昨日則宣判上訴駁回,因為葉維輝坦承持玩具槍恐嚇楊姓民眾,這部分由於證人證述甚明,且依當時現場昏暗情境,玩具手槍亦足使人心生畏懼,原審關於此部分,雖認被告係持九○手槍恐嚇,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持九○手槍,依卷證應認被告係持玩具手槍恐嚇,但不影響被告恐嚇事實的認定,仍依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八月。

同樣一件重大的案件,二審宣判卻出現重大逆轉,判決落差過大,消息一傳出,也立即引起民眾一片嘩然,街頭巷尾出現熱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