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民法總則編 禁治產修正為監護

  • 2006-10-12
 【中央社電】行政院通過修正「民法總則編」,將「禁治產」用語修正為「監護」,並依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差異程度,在「監護宣告」外,增訂「輔助宣告」。行政院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民法監護制度,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及「禁治產人的監護」兩種,對「禁治產」規定,社會各界認為過於簡略,無法周延保障禁治產人權益。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親屬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法總則編方面,將「禁治產」用語修正為「監護」,並擴大得向法院聲請監護的聲請權人的範圍;依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差異程度,在「監護宣告」外,增訂「輔助宣告」,且為保護受輔助宣告人及交易安全,明定為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民法親屬編部分,基於公益及交易安全考量,父母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時,應以書面進行;增訂四親等內的親屬得為監護人的聲請權人;監護人的行為與受監護人的利益相反時,法院得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為貫徹保護受監護人,將受監護人對監護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