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經公告金門縣所轄(不含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相關事宜,並自十月十八日起生效。金門縣所轄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包括莒光湖區水域、溪邊海域、南海岸海域、東崗海域等。
金門縣政府依據交通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所令頒「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所公告事項為:
一、在金門縣所轄(不含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交通部令頒「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自公告日起生效。
二、金門縣所轄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如下:
(一)莒光湖區水域:1、限制活動時間:(1)夏令(六至十月):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2)冬令(十一月至翌年五月):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2、限制活動種類:限制從事風浪板、獨木舟等活動種類。
(二)溪邊海域:1、限制活動範圍:由溪邊南、北灣澳二端點向外推二公里內之海域。2、限制活動時間:(1)夏令(六至十月):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2)冬令(十一月至翌年五月):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三)南海岸海域:1、限制活動範圍:東由金門商港料羅港區北防波堤(港域範圍線以外)西至翟山坑道南側口之「禁止水域線」範圍內海域。2、限制活動時間:(1)夏令(六至十月):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2)冬令(十一月至翌年五月):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四)東崗海域:1、限制活動範圍:東崗端陸岸、羅厝漁港端陸岸等二端點,向外推至A2、A3二座標點範圍內。2、限制活動時間:(1)夏令(六至十月):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2)冬令(十一月至翌年五月):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五)於上述四區域外之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其「活動範圍」、「活動時間」、「活動種類」及「活動行為」,非經金門縣政府同意不得為之。
金門縣政府指出,金門縣所轄水域(含海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違反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罰之。水域(含海域)部份涉及其他業管單位管制法令各依權責辦理。
金門縣轄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生效
- 200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