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李金鎗/金城報導) 有民眾詢問納稅義務人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何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
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有一、居民身分證影本。二、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係年滿二十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一、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項目。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以供審查核認。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扶養大陸地區配偶報稅有方
- 200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