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士參加健保相關規定金門縣府說分明

  • 2006-12-04
 (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隨著小三通試辦,兩岸往來和交流愈來愈趨熱絡,大陸嫁到金門的配偶人數也與日俱增,有關參加健保相關規定或有不太瞭解,金門縣政府並就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大陸人士參加健保相關規定加以詳細說明,俾利參加投保。

根據中央健康保險局表示,大陸人士參加健保在相關規定上,有關投保資格方面,大陸人士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明文件者,應自在台居留滿四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雇者,自受雇日起參加健保。

大陸人士參加健保應持有之居留證明文件,包括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等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或是台灣地區居留證,以及「產業科技研究」、「學術科技研究」事由之臺灣地區旅行證。或是「探親(二)」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隨行團聚」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而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中央健康保險局表示,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大陸人士出入境之健保資格處理原則,持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投保後出境,該證即失效,應辦理退保,於再次來台取得新入出境證者,自居留滿四個月之日起投保。而居留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出境者,其出境預定超過六個月以上,得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及三十八條規定,選擇辦理停保,入境時辦理復保。

中央健康保險局並表示,選擇繼續投保時,證件效期內出境不受離境日數之限制,可以持續投保,繼續繳納保險費,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應於就醫後六個月內,填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併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及診斷書,並影印護照上當次出入境紀錄等資料,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而選擇辦理停保後出國,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保後,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

中央健康保險局表示,原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衛署健保字第89040093號函釋,有關大陸人士參加健保後,出境超過一百二十天再入境,參加健保須受四個月之限制等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