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放寬外國人繼續居留條件

  • 2006-12-12
 (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通過第三十一條放寬外國人居留許可限制,外籍新娘遭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已取得保護令,或取得已設籍子女監護權等情況,將不會因離婚而遭廢止居留許可。
 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第三十一條放寬外國人居留許可限制,若因為依親對象死亡;遭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取得保護令;離婚後取得在台設籍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但對已設籍子女造成極重大難以回復的損害者,皆不需廢止居留許可。
 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台北市)表示,婚姻關係結束後,外籍新娘在台居留的原因即消失,但若監護權不是判給母親,外籍新娘就會被驅逐出境,可能一輩子都看不到自己的小孩。
 委員會也通過,外籍新娘若因居留許可被廢止遭強制出國,將對子女會造成極重大難以回復的損害,也不需要廢止居留許可。
 蕭美琴認為外國人與台灣雇主若有勞資爭議,且正在進行訴訟時,不應廢止居留許可,不過,因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桃園縣)認為可能會造成外籍勞工為了居留權,隨意控告雇主引發勞資爭議等,最後未達共識,故此條文暫時保留。
 此外,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台北市)提案比照國外立法先例,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學術、產業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納入得申請永久居留的範圍,獲得朝野立委無異議通過。其餘條文尚未審查,擇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