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李增汪/綜合報導) 針對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關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有償徵收之公有土地,原所有權人或繼承人購回及調處規定」,以及第十條「離島之營業稅及關稅免稅規定」,自公布實施以來,依該法獲得實質受益者極為有限,顯見該法令並未真正落實照顧離島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祉之立法意旨。
爰此,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三位立委林炳坤、吳成典、曹爾忠,就於昨日下午在立法院召開「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十條條文修正」研討會,先行與離島三縣縣政府主管部門取得初步共識後,再與財政部、內政部出席官員進行協商。
昨出席的中央官員計有財政部關政司專門委員莊水吉、科長羅威麟、財政部賦稅署組長許春安、科員張育婷、內政部地政司公地行政科科長李鶯珠等,及所屬隨行官員;離島三縣政府計有澎湖縣政府財政局長盧春田、課長宋顯揚、連江縣政府財政局長陳孔官、金門縣政府財政局長黃景舜、課長鄭自欽、地政局長林德恭、課長鄭傑民、研考室主任陳朝金等人,顯見相關官員對此次會議的重視性。
針對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立委吳成典、金門縣地政局長林德恭、課長鄭傑民均表示,金門縣於民國五十三年始陸續公告金門地區之土地現值,斯時地價普遍偏低,需地單位僅象徵性的以「青苗補償」補償地上農作物,現在民眾要購回土地,反而要以申請購回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之價額購回,其價格落差甚大,極不合理;需地單位徵收土地達三千零七十五筆,法令規定三年期間獲准購回僅有一百五十筆,比率偏低。又國軍實施精實案後陸續釋出土地,現行法令規定期限只有三年,且已逾本條文之申請期限,亟需修法予以補救,以維護人民權益。
又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規定,金門縣政府財政局長黃景舜、研考室主任陳朝金也表示,離島免徵營業稅應以區域之概念呈現,且對離島全體居民應公平對待,以符合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意旨;因此,建議修正重點,將現行離島地區營業人因自國外或台灣本島輸入之進項無法扣除,需由其自行吸收增加銷售成本,對離島地區營業人及消費者並無實質優惠之條文予以修正,期能實際嘉惠離島地區營業人及消費者。
澎湖縣政府財政局長盧春田則建議澎湖、金門、馬祖地區,準用關稅法等相關規定,於當地之機場、港口管制區內及市區設置免稅商店及預售中心,其銷售對象並得擴及入出離島地區之一般旅客,而不限持有護照或旅行證件之入出境旅客;連江縣政府建議修正條文與澎湖縣政府雷同。林炳坤委員國會辦公室也提出,為促進離島地區經濟之發展,加速旅客於離島消費商業行為,免徵關稅之商品應開放旅客自由攜帶流通;對於運銷往離島地區之貨物,免徵貨物稅等等建議。
與會中央官員對於三離島之訴求,則表示充分理解,唯對輸入離島貨物零稅率及普設免稅商店持反對意見。會議在三位離島立委林炳坤、吳成典、曹爾忠的共同主持下,並初步獲致以下共識,將據以修正上開條文,以尋求朝野立委支持修法通過:一、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原則同意延長購回期限,購回價格應否按公告地值,將須再與國有財產局洽商。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免徵營業稅部分必須尋求朝野立委支持,修法通過始能據以施行;至免徵關稅部分,將擴大免稅項目,如生財器具、生活必須、觀光消費三個層面之品項,以符實際。
修正離島建設條例金馬澎三離島立委召開研討會
- 200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