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教育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休之典範,將於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教育奉獻獎選拔,歡迎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向縣政府教育局提出推薦。
教育部並訂有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這項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推薦及選拔方式,在初審方面,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縣市可接受推薦名額,報教育部辦理複審。
複審則由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審。教育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必要時得進行面談或實地訪視。而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四十人為原則。最近三年內曾獲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者於接受表揚前亡故時,得追頒之,並得由代表受獎。
教育奉獻獎2/1起受理推薦
- 20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