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竿去年連續竊盜案宣判 判處主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2013-04-07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南竿鄉去年10月26日偵破一起連續竊盜案,經連江地方法院審理,判處主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連江地方法院於裁判書中指出,嫌犯對於加重竊盜與違反電信法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因此審酌其犯案的動機、行為與謀生能力,根據他所造成的損害,所獲得的利益與犯後自白態度良好等依法判決,並決定應執行刑期。
 根據裁判書,嫌犯於去年5月起共5次入侵住宅竊盜,獲得金飾與現金等物,並犯4起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經警方移送連江地檢署偵訊,連江地方法院審理後傳喚當事人,發現嫌犯供詞與當事人所陳述相符。
 法院於判決中指出,嫌犯正值青壯年,雖無業但並非沒有謀生能力,竟不以正常手段獲取生活所需,反而侵害他人財產權與社會秩序安寧,經審酌一切情狀與法定要件後,判處有期徒刑。
 全案依刑法第321條與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論罪科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