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師鐸獎評選 3/31截止

  • 2010-03-12
 【本報訊】教育界的最高榮耀師鐸獎又要重新恢復舉辦!為激勵教師服務熱忱,增進自我提升動力,喚起社會尊師重道優良傳統精神,使國人體認教師樹人興國、承先啟後之崇高貢獻,教育部已於99年3月2日訂定發布「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自今年起恢復辦理師鐸獎,以獎勵特殊優良教師。獲獎教師將配合9月敬師月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接受表揚,並由總統設宴款待。馬祖地區過去已有多位資源教育人員獲頒此獎。
 教育部表示,為追求更美好的教育品質,以回應社會的殷切期待,透過親、師、生的認同與肯定,讓教師在工作崗位上獲得尊嚴,感受到教育工作的價值,並激發其教育熱忱,讓各階段學生都能全方位發展、快樂成長。爰規劃舉辦全國性表揚活動,特於今年度起增設師鐸獎,以獎勵特殊優良教師,歡迎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99年3月31日前踴躍向所屬(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
 師鐸獎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及幼稚園,未曾獲頒此獎項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推薦對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積極條件、特殊條件: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滿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過去年度曾獲頒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5、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中。
 6、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7、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師鐸獎相關訊息請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詢,或上網至教育部網站http:// www、edu、tw/人事處電子公告欄內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