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開車代價慘重 一男子酒駕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

  • 2013-04-08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一男子因酒後駕車遭連江縣警局移送,經地檢署起訴,連江地方法院於今年2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根據裁判書,該名男子曾因竊盜案件經連江地檢署起訴,裁判書中並指出,被告除漠視自己安危,也枉顧法律的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安全,對於交通往來造成高度危險,若不對這次酒駕適度量刑,恐不足以警惕。
 法官衡量其坦承犯案,並考量其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後,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2至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如飲酒或其他類似物品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則不得駕車。
 依據新修正之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及初次領有駕照未滿2年的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酒或其他類似物品後吐氣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3%,同樣不得駕車。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使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永遠不得考領。如為職業駕駛人或者5年內再犯者,均有加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