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貨物於金馬澎轉運 即起生效

  • 2010-06-03
 【本報訊】關稅總局訂定「台灣本島通關之進出口貨物於金門馬祖澎湖轉運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該作業規定所定轉運物品類型為:
 (一)准許輸入台灣本島之大陸地區物品,指該物品須先卸存金門、馬祖或澎湖,並辦妥轉運手續,始轉運至台灣本島通關放行。
 (二)准許輸往大陸地區之台灣地區物品,指須於台灣本島完成查驗及通關,並於金門、馬祖或澎湖之兩岸通航港口完成卸存結關程序,始輸往大陸地區。
 依規定,轉運物品之裝卸地點,以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為限,裝卸時進出口運輸工具所屬之運輸業者或其代理人或受委託之報關業者,應派有充足人員在現場配合辦理相關事宜。倉儲業者於辦理轉運物品進出站(棧)時,應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傳送貨櫃(物)相關動態訊息。
 准許輸入台灣本島之大陸地區物品於金門、馬祖或澎湖辦理轉運台灣本島時,轉運申請人應事先洽訂自金門、馬祖或澎湖航行至台灣本島港口(機場)之運輸工具艙位,取得裝貨單或其他裝貨單據,及切實查明所訂運輸工具啟航時間,辦理海關核准轉運准單記載之事項,將貨櫃(物)運交轉至地之倉儲業者。
 進口艙單所載以台灣本島為轉至地之貨櫃(物),由轉運申請人繕具或電腦傳輸轉運申請書(類別為T1),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金門、馬祖或澎湖之海關申請轉運:由轉運申請人、內陸運送業者及國內航線運輸業者聯名出具之承諾書;符合海關管理需要之運送路線計畫表;未經常年委任之報關業者,其個案委任書。轉運至台灣本島之物品,限以原貨櫃或保稅貨箱加封轉運。但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