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通」部分條文修正施行

  • 2010-08-14
 【本報訊】為因應兩岸直航、配合金馬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回應金門、馬祖、澎湖當地民意,陸委會已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小三通」政策檢討,並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本辦法相關修正業經行政院核定,並於今年七月十五日發布實施。
 有關「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重點如次:
 一、促進海運管理之合理化及制度化:為確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於取得小三通營運許可後得以提供優質服務及良性競爭,增訂小三通業者取得營運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之規定;及增訂小三通既有業者應於本辦法修正後一年內重新申請許可之「落日條款」規定,以維公平及提供調適緩衝期間,保障業者投資權益。
 二、全面提供大陸人民經「小三通」中轉便利性,以及放寬探親、探病、奔喪親等範圍與停留期間:
 (一)全面提供經「小三通」中轉便利性:除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法須經機場、港口接受面談者外(按指:首次面談者),其餘大陸地區人民以探親、探病奔喪等相關事由,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得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經移民署查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由於過去規範之適用對象過嚴,對符合探親等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取道「小三通」入出大陸地區(尤以福建地區為最),造成陸配與其親人眷屬無法同行,而同行則須繞道香港、澳門或搭乘票價貴及訂票難的直航班機,造成時間及金錢成本所費不貲,本次修法放寬後,最直接受惠應係在台居留陸配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以及已在台定居陸配之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親人眷屬,皆可經小三通入出臺灣與金門、馬祖或澎湖,可造福大陸配偶及親人眷屬。
 (二)人道從寬及採一致性規定:由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於九十八年八月修正後,已大幅放寬大陸地區人民探親、探病、奔喪等之親等與停留期間,卻肇致金門、馬祖或澎湖適用相同事由之規定反而限制更多,本次修法將限制放寬至與台灣地區一致,謹說明如次:
 1、放寬探親之親等範圍及停留期間:由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放寬為其二親等內血親或配偶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停留期間亦由每次七天六夜放寬為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2、放寬探病、奔喪親等範圍及停留期間:由其「二」親等內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放寬為其「三」親等內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每次停留期間由七天六夜放寬為不得逾一個月(奔喪得不受設有戶籍限制)。
 三、擴大便捷式入境申請:開放澎湖「海港」常態化辦理便捷式入境申請(俗稱「落地簽」),期能吸引大陸地區人士來澎湖觀光(但不得中轉來台);同時也開放港澳居民辦理便捷式入境申請,以吸引返回大陸福建探親之港澳居民(估計有數十萬人)來金門、馬祖、澎湖或轉赴台灣等地從事觀光等相關活動。
 四、刪除大陸地區人民經「小三通」進入金門、馬祖公告每日許可數額之限制:由於兩岸已直航,且九十七年九月四日實施小三通正常化方案,已開放大陸觀光、專業、商務、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及產業技術等人士可經金門中轉台灣,且大多數觀光人士經「小三通」中轉,均安排在當地停留一日,是以,人數已逾上揭數額上限規定,小三通數額限制已無實質意義,另查實施常態化「小三通」之澎湖也無數額表限制,綜上考量,刪除每日許可數額之限制,但增列人員總量管理,以與台灣本島之管理一致化,期使交流有序化。
 五、放寬大陸人民經「小三通」之許可有效及停留期間:放寬「小三通」許可證有效期間(原十五日或三十日放寬為六個月)、停留期間(由原七天六夜依事由不同,放寬十五天、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或四個月不等)及延期停留(不得逾七日放寬至十五日)。
 六、金門、馬祖、澎湖防檢疫事務回歸制度化:農委會防檢局已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設立金門、馬祖、澎湖檢疫站,並訂定「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並已公告廢止「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有關中轉返台之植物及其產品已不再進行檢查,採取與台灣一致性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