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專題系列報導之十一)/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

  • 2010-08-28
 政府開放我國漁船境外僱用大陸船員,已超過15年了,但過去兩岸之間因缺乏漁業勞務合作制度,造成海上喋血案件及逃脫等不法情事時有所聞。本協議解決了這些長久以來存在的問題,不僅符合我方長期以來「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政策與作法,而且嚴守現在政府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承諾。
 健全管理制度
 大陸船員透過經雙方主管部門各自指定之大陸經營公司與台灣仲介機構外派及引進,使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秩序正常化,健全雙方管理制度。
 減少不法情事發生
 透過協議可要求大陸方面外派船員,應負起船員篩選責任,可減少挾持、脫逃等不法情事發生,降低我管理成本,維護漁船主生命財產安全。
 建立保證機制維護雙方權益
 經由雙方指定之仲介機構或經營公司,建立對船主或船員連帶保證責任,保障雙方權益。
 維護船員福利避免不當剝削
 協議中已規範需辦理船員保險、薪資給付透明化及推動船上工作條件一致性等福利保障事項,避免剝削、苛扣等不當情事發生,彰顯我保護人權主張。
 自99年3月21日起「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生效實施,迄99年5月14日執行成果如次:
 一、兩岸已指定協議聯繫主體之實施單位:
 我方指定「財團法人台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作為協議聯繫主體之實施單位,負責與大陸方面業務主管部門指定之「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聯繫,辦理該協議相關執行事項。
 二、雙方已公告核准設立之仲介機構、經營公司情形:
 簽署協議後,政府取回仲介機構許可主導權,我仲介機構無需再向大陸方面申請核准及繳交保證金,由我政府直接核准。截至99年5月14日止,農委會已核准台灣省漁會等16家仲介機構;農委會亦公告大陸方面指定11家船員外派經營公司。
 三、大陸漁工實際引進概況:
 截至99年5月14日止,兩岸經營團體已累計簽署36份遠、近洋勞務合作契約,另我國漁船船主已委託我仲介機構引進278名大陸船員,協助境外作業。
 四、大陸漁工接駁船運作情形:
 農委會99年4月9日公告大陸船員接駁漁船得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目前已許可5艘接駁漁船得直航至大陸地區港口,有效增進船員接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