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票無效認定規範修正通過 按指印痕跡不易辨識者應屬有效票

  • 2010-09-23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連江縣選舉委員會表示,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九月廿一日舉行的委員會議,會中修正通過現行選舉票無效認定規範中有關「按指印」規定部分,將明定如僅因手指沾染印泥而留於選舉票之痕跡,非客觀上顯然可以認定係按指印者,應屬有效票。
 縣選委會表示,依據選罷法第6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選舉票有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無效。」其立法意旨,乃因公職人員選舉係為無記名投票,若於選舉票上按指印,易於辨識係某一得確定範圍之選舉人所為,即有妨害選舉秘密投票之虞,因此,於選舉票上任何位置有足以辨識之指印紋者,應屬無效票。
 縣選委會指出,按指印之判斷是中選會近來受理法院囑託鑑定選舉票效力案件中,經常發生,例如選舉票上留有疑似指印痕跡,惟究係印泥沾染或留有指印,案關管轄法院亦因認定者之個人感官認知與相關經驗而難有一致之認定結果。
 不過,中選會方面認為,這是屬於事實認定問題,所以無修正有關規定或函釋之必要,乃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中,增訂一個有效票的認定,即「圈選某一組或某一候選人或政黨號次上空白格內者,但以肉眼觀察無法辨識係指印,亦非符號,並仍辨別為圈選何組或任何人或政黨者,應屬有效票。」同時增訂6個無效票認定,只要於選票上按指紋,即視為於選舉票上做記號,均屬無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