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致贈廟宇香油錢、程儀 金額有法可循

  • 2010-09-29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縣內各鄉廟宇近年前往台灣或大陸地區進香活動日盛,以往縣府都會禮貌性的提供香油錢及程儀,惟時多時少缺乏固定標準,容易導致民間誤會;為此,縣府民政局特別制定「連江縣政府致贈廟宇辦理各項宗教活動香油錢、程儀作業要點」,以為依循,預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敬請縣內各廟宇密切注意;該要點摘要如下: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保存具閩東傳統宗教文化活動,特訂定連江縣政府致贈廟宇辦理各項宗教活動香油錢、程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致贈對象:凡經本縣登記立案廟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辦理大型廟會慶典活動、村莊廟宇祭祀活動等。
 (二)辦理廟宇赴台灣、大陸祖廟進香等。
 三、致贈標準:
 (一)補助大型廟會慶典活動,香油錢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村莊內廟宇祭祀活動、補庫等,香油錢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廟宇神明聖誕祭祀,香油錢最高以新台幣五千元為限。
 (二)廟宇赴台灣、大陸地區進香活動,以參加人員為致贈標準:人數200人以上,程儀最高以新台幣一十五萬元為限;人數100人至200人,程儀最高以新台幣一十萬元為限;人數30人至100人,程儀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人數30人以下,程儀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三)上述各項補助,每間廟宇每年以一次為限。
 四、致贈費用之核給:由縣長親自(或派代表)前往致送,事畢檢具單據憑證,由經辦單位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五、經費來源:此要點所需經費,由縣府年度預算支應,如編列預算用罄,則不予致贈。
 六、此要點奉核定後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另行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