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報訊】臺灣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正式發佈施行。實施辦法規定,許可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申請設立代表處。其中規定,臺灣律師事務所申請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應具備3個條件:該律師事務所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執業,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代表處的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臺灣地區律師公會會員,並且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2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
實施辦法規定,臺灣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的代表處及代表,只能從事不包括大陸法律事務的活動。
臺律師事務所即起可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
- 201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