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計算方式改變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辦事處表示,營利事業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先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新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再乘以二分之一才為暫繳稅額。
依據99年6月15日修正公佈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99年度營利事業所稅課稅所得(假設為Y)及應納稅額(假設為T)計算如下:若Y在12萬元以下,則T=0;若Y在120,001元至181,818元(含)之間,則T=(Y-120,000)×1/2;若Y超過181,818元以上,則T=Y×17%。因此,營利事業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先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新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再乘以二分之一才為暫繳稅額。
舉例來說,若98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1萬元,則99年度暫繳稅額為(210,000×17%)×1/2=17,850元。又若98年度係新設立,營業期間8個月,課稅所得為10萬元,則99年度暫繳稅額為【(100,000×12/8-120,000)×1/2×8/12】×1/2=5,000元。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9年9月1月起至99年9月30日止;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提醒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暫繳申報及繳稅時,請注意:一、獨資及合夥組織,以及非採試算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千元以下者,皆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稅。二、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額,得免辦理暫繳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計算方式改變
- 201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