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檢局公布機車用安全帽及護目鏡檢測結果

  • 2010-11-27
 為確保市售安全帽符合規定,標準檢驗局執行專案市場監督計畫,於安全帽專賣店及機車精品百貨等商店隨機購買安全帽商品20件、護目鏡12件進行檢測。(圖:標準檢驗局馬祖辦事處提供)

 為確保市售安全帽符合規定,標準檢驗局執行專案市場監督計畫,於安全帽專賣店及機車精品百貨等商店隨機購買安全帽商品20件、護目鏡12件進行檢測。(圖:標準檢驗局馬祖辦事處提供)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確保市面上銷售之商品符合檢驗規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馬祖辦事處表示,該局近日執行專案市場監督計畫,於安全帽專賣店及機車精品百貨等商店隨機購買安全帽商品20件、護目鏡12件,分別依據CNS 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及CNS 13370 「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進行檢測。結果安全帽4件不符合國家標準,不合格率20%,其中「衝擊吸收性試驗」不符合有2件,「保持試驗」不符合有3件;護目鏡之「金屬零件耐蝕性」有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不合格率17%。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俗稱安全帽),是供機車騎士於道路行駛遭受衝擊時保護其頭部,而該頭盔所附護目鏡,可保護機車騎士眼睛免被粉塵、風壓及飛來物體傷害,機車用安全帽及護目鏡商品,皆屬經濟部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標準檢驗局表示,此次專案市場監督計畫之不合格項目,在安全帽為「衝擊吸收性試驗」及「保持試驗」,「衝擊吸收性試驗」不合格表現在該產品特性為受衝擊時,安全帽無法吸收足夠衝擊能量,容易使騎士頭部受到傷害;「保持試驗」不合格表現在該產品特性為騎士發生摔車事故時,所佩戴之安全帽容易脫落。在護目鏡則為「金屬零件耐蝕性」,「金屬零件耐蝕性」不合格表現在該產品特性為護目鏡之金屬零件耐腐蝕能力較不足、易生銹。
 為確保應施檢驗商品品質均一性,於每年度皆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已貼附「商品安全標章」之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等商品市場監督機制,倘具有檢驗合格證明之商品,經市場監督機制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問紀錄,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抽測結果不合格之商品,即循前述機制依「商品檢驗法」、「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及「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包括通知銷售者將商品下架、派員調查不合格原因,製作訪問紀錄等相關處置措施,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違反前述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建議機車騎士依下列事項選購及佩戴安全帽與護目鏡,以保障自身的安全:
 一、購買安全帽及護目鏡,請認明商品本體須貼有「商品安全標章」。
 二、安全帽依用途分普通型(125cc以下非競賽用機車)、加強型(超過125cc非競賽用機車)二種,請選擇適合本身用途及適合自己頭部形狀、大小之安全帽,而且戴上後不能感覺太沉重,頭部任何一處都不能有壓迫感,通風要良好,且顏色鮮明或貼有反光片。
 三、選購時考慮新品,外觀較新,內襯清潔無異味,不可有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形,並注意頤帶上不得裝設顎杯。
 四、勿將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頭盔或產業用防護頭盔,充當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佩戴。
 五、佩戴防護頭盔時,應將頤帶通過顎部下方確實繫緊,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不可遮蔽視線。
 六、安全帽體不要隨意塗裝,若受過撞擊,不管外觀有沒有損傷都不能再使用,請及早更換。
 七、護目鏡戴用應檢視是否有破損,鏡面宜保持清晰。
 八、護目鏡各部位不得存有尖銳稜角或凹凸,致使戴用者可能遭受割傷或擦傷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