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福建修法 台商利潤可匯台灣

  • 2010-12-02
 【中央社電】大陸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實施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的修訂案,新增對台商多項優惠措施,其中包括台商合法利潤可依法匯回台灣。
 新華社報導,新增優惠包括台灣投資者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台灣或匯往大陸境外,也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或者再投資。
 新增優惠還包含台籍人士投資船舶、新能源、文化、環保等產業,在稅收、用地和綜合補償等方面享有優惠。台灣投資者經批准,可以在台資企業集中的地區興辦「台胞子女學校」。
 除中國政府和福建省政府法規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到台資企業檢查,不得向台資企業收費、罰款,不得強制台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班、評比活動。
 福建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健全社會服務體系,為台商提供政策諮詢和資訊服務。福建省、設區的市以及台商投資相對集中的縣,應建立台商投資保護協調處理制度,解決關於台商投資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