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促進我國遊艇活動發展,並強化船舶航安管理與國輪船隊規模,立法院於99年11月12日三讀通過「船舶法」修正草案,其中最重要修正部分,係增訂遊艇專章,鬆綁遊艇檢丈規定。另未來小船管理制度亦有所調整。該修正草案全文102條,計新增24條、刪除13條及修正變更76條,修訂重點如下:
一、 鬆綁遊艇檢丈規定:
此次修法增訂遊艇專章(第七章),修正方向主要為:
(一)訂定遊艇定義: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二)訂定遊艇分類:區分為自用遊艇與非自用遊艇二類。自用遊艇係指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非自用遊艇係指整船出租或以俱樂部型態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訂定遊艇檢查事項:
1、遊艇建造完成後始應辦理特別檢查(第1次特別檢查後每5年辦理1次),免辦理建造中特別檢查。
2、遊艇定期檢查由現行每年1次,修正為每2年6個月辦理1次。惟船齡12年以上之遊艇恢復每年辦理定期檢查。
3、未滿24公尺之自用遊艇:
(1)經第1次特別檢查後,免再辦理5年1次之特別檢查。
(2)乘員人數12人以下者,免辦理定期檢查,改以每年自主檢查代替。
4、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四)遊艇不論長度大小一律核發「遊艇證書」,不再發給其他船舶證書;惟總噸位20噸以上之遊艇,另依船舶登記法辦理登記,並發給「船舶登記證書」。
(五)量產製造之遊艇,經造船技師辦理簽證,得不經特別檢查,逕依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合格證明,發給遊艇證書。
二、放寬外資比例規定:登記為我國國籍船舶所屬公司之外資比率限制,由原「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提高為「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強化客船安全:為確保客船航行安全,規定總噸位100以上或乘客超過150人之客船,應具備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
四、小船管理制度變革:將目前由地方政府辦理之小船檢查、丈量、註冊及給照等事項,修正由航政機關統籌辦理,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另增訂主管機關得委託合格造船技師辦理小船之檢查及丈量業務。
五、訂定驗船機構及驗船師專章:規定交通部得應業務需要委託驗船機構,辦理船舶檢查、丈量及發證等事項;另增訂驗船師管理及執業證書核發相關規定。
六、提高超載罰則:由原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以遏止違規超載事件,維護航行安全。
立法院增訂遊艇專章,鬆綁檢丈規定 小船管理制度將調整
- 201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