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條文修正案

  • 2011-08-06
 【本報訊】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條文修正案,並於近日內發布。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此次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條文,係為規範基礎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經獲准重新訓練1次者,增訂加計該受訓人員重新參加基礎訓練之訓期,為該員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日之規定,以應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