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
(二)對設在平潭的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政策,經實際操作並不斷完善後再正式實施。具體操作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制定。
(三)對平潭企業之間貨物交易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政策措施及操作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有關方面制定。
(四)在制定產業准入及優惠目錄的基礎上,對平潭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產業准入及優惠目錄分別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五)對註冊在平潭的航運企業從事平潭至臺灣的兩岸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註冊在平潭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平潭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註冊在平潭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註冊在平潭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現行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政策;積極研究完善融資租賃企業的稅收政策,條件具備時,可進行試點。
(六)在平潭工作的臺灣人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暫由大陸福建省人民政府按內地與臺灣個人所得稅負差額對臺灣居民給予補貼,納稅人取得的上述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七)在平潭設立出境開放口岸的前提下,按現行有關規定設立口岸離境免稅店。參照現行大嶝對台小商品交易市場模式,支援在平潭設立一個臺灣小商品交易市場。
三、財政和投資政策
(一)中央財政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支援福建省加快平潭綜合實驗區開發建設。
(二)中央投資加大對平潭綜合實驗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援力度。
(三)結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後續商談,積極研究放寬台資市場准入條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支持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先行先試。
四、金融政策
(一)支持臺灣金融機構在平潭設立經營機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平潭設立分支機構。
(二)允許福建省內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特許經營機構在平潭綜合實驗區辦理新臺幣現鈔兌換業務。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在平潭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平潭綜合實驗區在大陸證券業,逐步擴大對台資開放的過程中先行先試。
(四)允許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銀行機構與臺灣銀行之間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和新臺幣同業往來帳戶,允許平潭綜合實驗區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為境內外企業、個人開立人民幣帳戶和新臺幣帳戶,並積極研究具體操作辦法。
(五)允許平潭綜合實驗區內的台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探索在香港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
五、方便兩岸直接往來政策
(一)支持設立平潭水運口岸,並在東澳和金井灣設立兩岸快捷客貨滾裝碼頭,列為對台海上客貨直航點,構建兩岸直接往來快捷通道。
(二)允許符合條件的平潭居民及在平潭投資、就業的其他大陸居民經批准辦理往來臺灣一年有效多次簽注。根據兩岸人員往來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建設的實際需要,適時簡化兩岸人員出入境手續,進一步便利兩岸人員往來。
(三)在現行境外駕駛人、境外車輛的相關管理規定基礎上,將辦理臨時牌照許可權下放至平潭車輛管理部門;允許臺灣機動車在臨時牌照有效期內多次自由進出平潭。
六、方便臺灣人民就業生活政策
(一)允許臺灣建設、醫療等服務機構及執業人員,持臺灣有權機構頒發的證書,在其證書許可範圍內在平潭綜合實驗區開展相應業務。
(二)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內就業、居住的臺灣人民可按有關政策規定參加當地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七、土地配套政策
(一)支持平潭綜合實驗區開展土地管理改革綜合試點,積極探索土地管理改革新舉措、新政策。
(二)優先保證平潭綜合實驗區開發建設用地,其用地計畫指標由大陸福建省人民政府單列並予以傾斜。
(三)允許平潭綜合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合理開發利用海壇島周邊附屬海島及海域,對重大專案用海的圍填海計畫指標給予傾斜。
在新的通關制度實施前,要先行落實不受其約束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節 組織實施
大陸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加大對平潭綜合實驗區建設的支持力度,推動產業、資金、人才向實驗區集聚,為其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要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按照規劃確定的發展定位、空間佈局和發展重點,組織編制實施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等專項規劃,選擇和安排建設專案,有序推進開發建設。
大陸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制定支持平潭綜合實驗區開發建設的具體政策措施。要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指導和幫助解決規劃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開發開放事關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局,大陸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大陸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平潭綜合實驗區開發建設的重大意義,以規劃實施為契機,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魄力、更實用的舉措,加快推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發建設,為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發揮更大作用。(完)
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正式公佈 比「經濟特區」更特殊、優惠/資料:海都網
- 201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