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草案

  • 2012-02-28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縣府民政局表示,內政部已通過「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草案,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其遺屬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即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使無謀生能力之遺屬能獲得更完善之保障,落實政府美意。
 民政局表示,依內政部日前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草案,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已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因「無謀生能力」之條件僅規定於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且有增訂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必要,故該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因此據以擬具「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草案,以使無謀生能力之遺屬的給付權益能獲得更完善之保障。
 民政局指出,依規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死亡,或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其遺屬(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符合一定條件,即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而遺屬中,以無謀生能力為條件之一者,包含未達55歲或婚姻存續未達1年之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等。
 民政局強調,依據該辦法規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包括下列二種情形之一,即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因此,被保險人遺屬如有上述二種情形者,於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除應備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外,有第1種情形者應備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有第2種情形者則應備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籍謄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向勞保局提出,使無謀生能力之遺屬能獲得更完善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