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速逾3分鐘未熄火 6月將開罰

  • 2012-03-03
 【本報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即起實施。環保署也再次呼籲車主養成停車即熄火習慣,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連江縣環保局指出,依環保署所訂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違反者機車處罰1,500元、小型車3,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1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當然環保署也針對特殊情形,對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如救護車等特種車、冷凍車或冷藏車則列為排除對象;另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3部排班車輛,也都一併排除適用該規定。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實施的前3個月將先進行勸導及宣導,自101年6月1日起正式開罰。環保局將選定重點區域,如學校、醫院、車站、風景區、飯店、購物中心等,加強辦理宣導及稽查工作,希望能讓民眾充分瞭解規定。
 環保局表示,推動停車怠速熄火,不僅維護民眾健康、節省油料浪費,對提升環境空氣品質亦有相當的助益。環保署訂定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並非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該署也再次呼籲車輛駕駛人大家一起來停車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