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教育部公佈師鐸獎相關要點,三月一日起由各縣市開始辦理初選,依要點規定,連江縣最多可推薦兩名。教育部表示,此要點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稚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此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提出推薦。
2、各受理推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得聘請校長、教師、家長、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曾獲頒第三點第三款所列獎項之教師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審機關定之。評審小組應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訪查及書面資料評審,實地訪查採不預告、不設限訪談對象(例如曾任教或現在任教學生、家長、學校有關人員等)及訪談內容方式,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校進行瞭解,評審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領域之衡平性。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各縣市教師員額數比例表所列推薦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決審:
(二)決審:
1、由教育部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師鐸獎者組成遴選小組。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就推薦人選之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
2、辦理決審時應邀請初審機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3、教育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4、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師鐸獎之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七十二人為原則,各縣市至少應有一人獲選,獲獎者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接受表揚。
師鐸獎教育部公佈相關要點 連江縣可推薦兩名
- 201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