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奉獻獎選拔 即起受理推薦至3/31止

  • 2012-03-13
 【本報訊】教育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休之典範,特訂定有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今年受理推薦,日期自即日起到3月31日止,縣政府教育局將在受理後辦理初審作業,推薦報教育部複審。
 教育奉獻獎選拔,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在推薦及選拔方式上,初審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5月31日前,將推薦名額報教育部辦理複審。
 複審由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於每年7月31日前完成複審。教育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必要時得進行面談或實地訪視。
 而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20人為原則。最近3年內曾獲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者於接受表揚前亡故時,得追頒之,並得由代表受獎。而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