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有鑑於地區銅線等廢棄金屬,常成為行竊者下手目標,縣府特別要求環保局要加強回收業者管理;環保局表示,為落實管理工作,每月均針對委外廠商進行稽查及查核工作,避免承包廠商收售來路不明之回收物品,另配合警察局每3個月會同建設局、台灣電力公司進行聯合稽查工作,杜絕回收業者收售贓物。希望能結合各單位、業者及民眾力量,使地區資源回收工作全面性及更制度化的推展,進一步實現資源永續利用及地方發展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的目標。
資源回收及廢棄物再利用,為目前世界主要環保工作重點之一,國家環保政策亦以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為目標;環保局指出,地區每年度資源回收量約2100噸,約佔廢棄物總量33%,為離島及駐軍未計入戶籍人口等因素,故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較高於台灣本島。
在排出垃圾中通常含有可回收再利用之物質,若能將此類廢棄物妥善分類回收並循環再利用,不但可以降低環境負擔,減少廢棄物處理成本;若將經再生程序處理、製造的再生產品引進消費市場,更能夠減少原生物質之使用,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再者,資源回收再利用不但可以兼顧地方的發展與環境生態的保護;有效的推行此項工作,更能夠創造產業與環保雙贏的契機。
資源回收現況部份,馬祖在100年資源回收率為30.85%,目前資源回收工作因經濟規模因素,尚無許可登記之回收業者,僅由環保局於各島設置資源回收場,爭取環保署補助設置廠房、壓縮機、鏟裝車、資源回收車等,以公辦民營方式營運,而今年度已委託委外,由志剛環保清潔公司執行資源回收工作。
在回收業及清除業管理方面,目前本縣領有清除許可業者計2家,尚於核可期限內,並無登記合格之回收業者,有關營運行為均依現行相關法規管理,若屬非經許可營運經查證屬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及第4項:「前項回收、處理業之規模、登記、註銷、申報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可依同法第51條第2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第2款:「違反第18條第1項至第3項、第19條、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辦理。
環保局加強回收業者管理 杜絕收售贓物
- 201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