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連江縣政府新頒布「天燈施放管理辦法」,以保障地區節慶活動時所施放的天燈,對消防的影響降到最低,規定周圍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的區域(如航空管制區),及周邊100公尺內有加油站、加氣站、儲油槽與彈藥庫、火藥庫還有可燃性氣體儲存槽和化學工廠等,都禁止施放。
馬祖已經連續幾年有不同單位辦理節慶行銷,引進新北市最熱門的天燈活動,邀請鄉親與旅客一起用天燈許願,不過天燈在台灣也引起不少消防的顧慮,因此縣府依據消防法第14條第2項制訂管理辦法,以保衛公共安全,總計10條、對施放的人、事、時、地、物都有所規範。
辦法中指出,本縣天燈施放活動時間應於上午6時起至下午10時前施放完畢,其餘時間禁止施放天燈,但年節及特殊節慶經縣府公告,或有其他事由經縣府許可者不在此限。機關、團體舉辦天燈施放活動,且同時施放天燈數量100盞以上者,應於5日前檢具申請書,安全防護計畫書與施放區警戒圖向縣府申請,許可後始得施放,所出具的文件格式由縣府公告。
而關於天燈本身,除經縣府許可,仍須符合下列尺寸:底座直徑60~70公分、高度134公分至140公分,外圍360公分至370公分,重量不超過300公克,且應使用煤油及黃豆油的混合油,或同等品質的燃料。放天燈也禁止附掛爆竹、煙火與可能落下火焰的物品;未滿14歲青少年或身心障礙者,放天燈時應有法定代理人,同行的成年人或其他成年家屬陪同;販賣或施放天燈的處所也應張貼注意事項,所賣的天燈也須標示販賣者及其地址。
違反第2條(施放地點)、第3條(施放時間)、第4條第1項(施放計畫書)與第5條至第7條規定者(天燈的規格、附掛物與施放人員),依消防法第41條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以上規定自3月3日發布起施行。
縣府頒布天燈施放管理辦法 降低消防影響
- 2012-03-20